第五百二十四章 讹诈(新年快乐) (第1/2页)
俄国人如此欺人太甚,僧王和一干大清谈判代表都稍微看了眼那厚厚一跌协议体草稿,二话不说转身就走第一轮谈判刚刚开始便已宣告结束。
消息传出京中大佬一片哗然,大骂俄国佬贪婪无耻的同时,也对谈判解决与列强联军之间的争端失去信心。
尼玛的连没出兵的俄国佬都如此嚣张狂妄,更不用提组成联军主力的英法连国,岂不是更是狮子大开口?
果然,之后的两次谈判,英国公使和法国公使也毫不客气的拿出早有准备的条约草稿,一副胜利者的嘴脸实在让人厌恶。
法国佬拿出的条约虽没有俄国佬那般名目繁多,但也绝对恶意满满。
条约第一款:法国钦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进京换约,行至大沽,该处武弁拦阻前进,大清国大皇帝甚为悔惜。
条约第二款:法国钦差大臣进京换约时,或于途次,或在京师,大清官员俱以相宜钦差之优礼接待,俾得任便称其职守。
条约第三款:从换和条约之日起,咸丰八年在保定所定之和约暨遗补之款,除现在所改之款外,即日均应一一施行。
条约第四款:己未年在保定所定遗补第四款内载,中国赔补军需银二百万两,兹以删去;今复议定,赔补银共捌百万两。
在此数内,已收到去岁粤海关缴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零。其余银两,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,按五分之一扣归。
其交银之时,系三个月交一次,首次宜于咸丰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。但所交之银,或纹银,或洋银俱可,其银应交法国驻扎中国之钦差大臣,或所派之员亦可,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盘现交银伍拾万两。将来法国驻扎中国钦差大臣暨中国大臣各派委员,会议定立如何交收银两,如何立定收单等事,再为妥定。
条约第五款:中国今所赔补之银本系为军需,又为法国商人及其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烧、或劫。将来法国将此赔补之银,均公允分摊与被累之法国人;其银扣一百万两,派与法国民人及其所保护者,为补其害,或慰其苦,其余皆抵军费。
条约第六款: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,即晓示天下黎民,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、会合讲道、建堂礼拜,且将滥行查拿者,予以应得处分。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、学堂、茔坟、田土、房廊等件应赔还,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,转交该处奉教之人,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,建造自便。
条约第七款: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,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,与别口无异,再此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,立即施行,毋庸俟奉两国御笔批准,犹如各字样列载保定和约内,一律遵守如此。
法国水,陆二军,俟在天津收银全五十万两。方能退出天津,屯占大沽、烟台二口,待至中国将所赔之银全数交清后,所有法国武弁占踞中国各地方均应退出境界。然任水,陆各大将军于天津扎兵过冬,而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,则撤大军退出津郡。
条约第八款:戊午年所定原约互换之日,所有法国屯于舟山之军立当出境,续约条所定应缴银五十万两缴清之日,除统兵官暂驻天津过冬谅不便即行撤兵外,应如第七款内所言,即驻津各军亦应离城,退至大沽炮台、登州、北海、广东省城各等处驻扎,俟续约所定赔补款八百万两全数缴清,以上各驻军再当扫数撤归。
条约第九款:亦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,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,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,或在法国所属各处、或在外洋别地承工,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,无论单身,或愿携家眷,一并赴通商各口,下法国船只,毫凭禁阻。该省大吏亦宜时与法国钦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,会定章程,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。
条约第十款: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,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,每吨钞银五钱,现在议定,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,每吨钞银四钱,不及一百五十吨者,每吨纳银一钱,嗣后大,法国船只进口,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。右续约于京师妥定,华、法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各画押盖印,于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,即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。
……
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