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6.1 无障碍设计 (第1/2页)
无障碍设计(b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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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e desig
)理念起源于美国牧师马丁·路德·金的黑人民权运动。在“二战”后,随着经济的发展、城市化的进程加快、人口结构改变、科技的进步、制度与法律的完善等因素,无障碍设计理念逐渐发展完善。丹麦人卡·迈克逊于1950年提出了正常化原则的观念,“主张身心障碍者应和一般人一样在社区过普通人的生活,使这些身心障碍者回归社会主流,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”。
此后,195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“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设计与建设的决议”。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(ANSI)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。1970年,英国颁布了《慢性病患者及残疾人保障法》。德国、加拿大、法国、波兰、荷兰等许多国家均制定了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范。在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国际无障碍专家会议上正式对“无障碍设计”进行了定义。
我国虽然在无障碍设计方面起步较晚,但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规范、法律和标准,使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完善。1986年7月,我国建设部、民政部、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(试行)》,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;1990年12月,全国*****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现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,采取无障碍措施;2003年7月18日建设部颁布并实施《建筑无障碍设计》;2012年9月1日住建部颁布并实施了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以取代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》。上述法律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发展无障碍设计,尤其是无障碍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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